泗县财政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二、承办机构
会计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五、申报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
2.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上传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2.审查:财政局窗口工作人员对上传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3.办结:县财政局窗口将办理结果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到窗口领取。对不予设立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事项名称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十、咨询方式
0557-702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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