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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表时间:2024-01-12 16:1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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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裁量区间

情节

程度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条件。3、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积极配合调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违法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
2、拒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和改正错误

违法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严重并拒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和改正错误,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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