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裁量区间 |
情节 程度 |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注 |
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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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条件。3、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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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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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违法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 |
违法情节严重或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严重并拒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和改正错误,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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