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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表时间:2018-07-06 11:0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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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社局行政权力事项处罚细则
序号 权力事项
名称
法律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定额标准
8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情节轻微,无投诉记录,未造成损失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承担赔偿责任
9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轻微 情节轻微,无投诉记录,未造成损失的 警告
一般 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内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较重 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在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上但未超过36小时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3小时以上,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10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设施、劳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情节轻微,无投诉记录,未造成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严重 存在事故隐患的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特别严重 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 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相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一般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
较重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严重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特别严重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12 对违反《劳动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般 涉及人数不足5人,或涉及人数5人以上但不足本单位职工总数1%的 责令改正、处以每人1000元罚款
严重 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2%的 责令改正、处以每人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责令改正、处以每人5000元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13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1项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较重 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2项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严重 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3项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14 对不服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的、对案件调查影响较小的、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较重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的、对案件调查造成严重影响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严重 以威胁、暴力手段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造成案件调查无法进行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00元罚款
15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隐瞒、强迫劳动者订立对其不利的劳动合同或因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等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本单位职工总数1%的 按每人300元的标准处罚
较重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或相当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以上2%以下的 按每人400元的标准处罚
严重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10人以上,或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2%的 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处罚
16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不足500元的、扣押不足5名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责令改正、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较重 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不足1000元的、扣押不足10名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责令改正、处以每人1500元罚款
严重 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超过1000元的、扣押10名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责令改正、处以每人2000元罚款
17 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轻微 情节轻微,无投诉记录,未造成损失的 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般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10%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不足1个月的 处欠缴数额1倍的罚款、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
较重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30%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不足3个月的 处欠缴数额1倍的罚款、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的罚款
严重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30%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 处欠缴数额1倍的罚款、处瞒报工资数额3倍的罚款
18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招用技术人员从业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情节轻微,无投诉记录,未造成损失的 警告
一般 未超过从事技术工种工作人员总数10%的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严重 超过从事技术工种工作人员总数10%的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19 企业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一般 情节轻微,无投诉记录,未造成损失的 警告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20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内容不规范,或职工名册没有包括所有职工且未包括在名册中的职工人数不足职工总人数10%的 处2000元的罚款
较重 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没有包括所有职工,且未包括在名册中的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不足50%的 处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没有包括所有职工,且未包括在名册中的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50%以上的 处20000元的罚款
21 对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般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不足50人,或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不足本单位职工总数10%的 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罚
较重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或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不足20%的 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处罚
严重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100人以上的,或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20%以上的 按每人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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