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社局行政给付事项目录
23 | 社会保险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录入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将认定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行为。 |
《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在各类企业(单位)就业或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以及申请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补贴标准。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补贴程序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由于某种原因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拔付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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