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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社局行政确认事项目录

发表时间:2018-07-06 11:45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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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国家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1 国家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3.《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规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4.《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 第二十八条:“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定;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填写,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颁发”。                                                   5.《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第二条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附件3第20条)。
1.受理责任: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经办同志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一次性告知等规定,确认是否符合证书核发形式要件。                                                        2.审核责任:局职业能力建设股经办及负责同志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确认证书所载的职业、工种、等级以及核发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3.送达责任: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打印完整的证书送达有关单位及个人。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持证人依法正当保管使用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1993]134号)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办理和验印等工作,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条“实行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印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的证书,由省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规定办理证书,并在证书照片下角处盖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第六条“证书的填写和编号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劳培司字[1997]44号)和《职业技能签定证书填写格式》(劳培司字[1997]46号)的要求办理,并采用计算机打印。证书由于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须交回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集中销毁,并报我司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行政确认
2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行政确认
25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及标准确认 1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适时采取实地查验等方式核实信息;组织业务人员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集体研究确定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进行公示后,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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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确认 行政确认
26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1.《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2.《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适时采取实地查验等方式核实信息;组织业务人员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集体研究确定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进行公示后,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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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工伤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3、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长令第24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适时采取实地查验等方式核实信息;组织业务人员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集体研究确定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进行公示后,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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