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其他权力
阅读人次:  
【字体:

泗县人社局其他权利事项目录

发表时间:2019-08-06 11:1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人社局
【字体:
29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1.《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八条 缴费单位必须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符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日内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每年年初,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依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间,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按不同险种向缴费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征缴专用票据,交由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解缴手续。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适时采取实地查验等方式核实信息。
3.决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履行对基金的监控及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 其他权利
30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 1.《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或者按工程造价的2%预提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户上,专项用于垫付拖欠的工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
2.《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
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27号)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材料、按政策规定明确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
其他权利
31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诚信评价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2.《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用人单位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材料、按政策规定明确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
其他权利
32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审查 1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审查 《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市(设区的市,下同)政府人事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九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出具委托评审函。(一)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市属及其以下单位的,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呈报。(二)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县(市、区)属及其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呈报;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呈报。(三)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县(市、区)属及其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四)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呈报;人事档案放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呈报。当地无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呈报。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承办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
3.审核决定责任:根据评审结果,提交分管局长审定。
4.办结公示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5.送达责任:及时向各评委会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人发(2004〕81号)。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应树立科学的人才观,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德才兼备原则,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2、《宿州市关于加强中小学、中专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市教〔2010〕87号)4、严禁突破指标申报,严禁非教学人员挤占教学人员指标,严禁弄虚作假。
5、申报工作由各学校按核定的指标数组织教师申报,责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校长负责。
6、市人社局负责市中小学、中专教师各类专家评委库、评委会组成人员的审核、审批工作,监督指导各类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各类评委会的评审工作。
7、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要同市直学校校长签订责任书;各县区人社局、教育局要同县区直属学校和中心校校长签订责任书;校长要和学校负责审查工作的同志签订责任书。市直学校、县区直属学校和中心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负责审查工作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其他权利
2 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审查 其他权利
33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其他权利
34 机关事业单位丧葬、抚恤金基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审核 1.《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2.《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3.《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1、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4.《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和国办发[1999]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相应调整。《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351号):为妥善解决我省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核责任: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材料,材料信息准确无误的,电子信息入库;材料信息有误,告知原因及依据,待重新办理。
3.决定责任:初审结束后,提交局分管领导签发,并送交办公室加盖单位公章。
4.送达责任:各报送单位到工资股领取审批后材料,并送交财政部门执行相关待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
其他权利
35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就业失业登记办理及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1 就业失业登记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受理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理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裁决责任: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执行责任:督促争议当事人履行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4.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他权利
2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其他权利
36 公益性岗位补贴 1.《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第二十五条“补贴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六条“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补贴程序。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将评审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签。
4.公示责任:在局网公示拟录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
其他权利
37 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贴 1、《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第三十条  特定岗位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3、皖人社秘〔2014〕154号 七、资金保障
    (一)岗位补贴。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特定岗位人员报酬由省地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通过就业资金对皖北地区和大别山区,按照年人均12000元给予补贴,其他地区按照年人均8400元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各地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承担。
    (二)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特定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进行。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将评审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签。
4.公示责任:在局网公示拟录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
其他权利
38 就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规定》(财社〔2011〕591 号)第四条“补助对象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
(二)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以及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各类企业;
(三)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
第五条  补助范围
(一)个人补助范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给予补贴;
(二)企业补助范围: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技能培训,以及对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给予补贴;
(三)培训机构补助范围:对就业援助对象(主要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免费技能培训给予补贴;开展创业培训给予补贴;实训设备购置更新给予补贴。”
1.受理责任:接收申报单位及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一次性告知等规定,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要求。
2.审核责任:根据《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591号),对申报单位及个人基本条件和相关申报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核查,提出是否予以补贴的初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提交局领导研究是否予以补贴。                                                                                                                                             4.公示阶段责任:对予以补贴的个人进行公示并发放补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
其他权利
39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受理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理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裁决责任: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执行责任:督促争议当事人履行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4.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他权利
40 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2、《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第三条 参保人员退休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依照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4.送达责任: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履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
其他权利
41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和浮动费率确定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2、《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3]29号)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三、关于费率浮动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依照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4.送达责任: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履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
其他权利
42 集体合同审查 1.《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2.《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3.《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管理。驻合肥的中央、省属企业集体合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签订或变更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由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组织按照前款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依照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3.决定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4.送达责任: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履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
其他权力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泗县人社局其他权利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