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县人社部门2017年度五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
泗人社发〔2017〕321号
关于印发泗县人社部门2017年度五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泗县2017年度技能脱贫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新技工系统培养实施办法》、《泗县2017年度就业扶持工程实施办法》、《泗县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泗县2017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泗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泗县财政局
2017年5月8日
泗县2017年度技能脱贫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新技工系统培养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精神,为扎实有效做好2017年技能脱贫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新技工系统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技能脱贫培训
(一)目标任务
2017年组织实施技能脱贫培训500人,每个培训项目、每个培训班期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技工院校对贫困家庭子女订单式、定向培养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二)培训对象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者”),原则上每人每年可免费参加一次技能脱贫培训。
(三)实施内容
1.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贫困劳动者免费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含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应当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定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申请,按工种补贴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给予参训贫困劳动者和培训机构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住宿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伙食补助采取补给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住宿补助补给培训机构,交通补助直补个人。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排贫困劳动者外出(所在乡镇以外)参加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食宿由培训机构统一免费安排,按实际培训天数将伙食、住宿补助补给培训机构,并给予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补助;在本乡镇范围内参加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天数将伙食、交通补助直补参加培训人员。
对培训机构实施免费培训发生的成本费用给予补助,其中:培训工种在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范围内的,按规定标准补助;在目录范围之外的,可结合实际,围绕农业资源、特色产业等开发相应工种,按培训时间、成本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备案。
2.技工教育培养。在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8号)基础上,对在宿州市技工院校接受全日学制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子女,再给予每生每学年3000元生活、交通补助。省内生源学生户籍非就读院校所在地市县的,由其院校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后,学生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市、县申领。此项补助与“雨露计划”不得重复享受。
(四)实施程序
技能脱贫培训实施程序遵照《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执行。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技能脱贫培训工作,认真贯彻相关精神,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落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与财政、扶贫等部门协调沟通,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技能脱贫培训工作。
2.强化基础管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将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全部纳入职业培训信息平台,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要完善公开制度,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补助政策、申领办法、培训工种目录、补助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培训机构应建立技能脱贫培训基础台账,作为日常检查、绩效评估和确定培训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发挥资金效益。技能脱贫资金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与技能培训补助无关的任何开支,确保培训资金规范使用、发挥效益。
4.强化监督考核。技能脱贫培训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开和举报投诉制度,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培训对象补贴经费审核、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脱贫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考核工作,发挥导向促进作用。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
(一)目标任务
全年组织实施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15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培训对象
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企业原则上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对于中小微企业招工量小且分散,组织实施确有困难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组织实施。
(三)培训内容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确定,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
(四)实施程序
企业依托职工培训中心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实施的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技能培训,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不低于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省属企业向所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具体程序为:
1.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计划和具体教学方案(包括培训类型、培训批次、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师资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资料录入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企业培训过程中,应将学员签到、培训日志、考核鉴定等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
3.培训结束时,企业应组织开展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并将成绩录入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由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对参训学员进行技能考核鉴定。
4.考试考核后,企业按照考试考核合格人数和规定补贴标准,凭相关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五)有关要求
1.强化指导服务。要指导企业按照规定使用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基本信息,完善工作台账。要及时指导、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培训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开展培训需求摸底统计,着力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培训的帮扶力度,并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享受补贴政策。
2.严格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开办申请、过程督查、结业考核制度,采取现场抽查、电话回访等方式,重点了解培训课时、培训效果及培训对象满意程度。认真做好企业与参培人员劳动关系确认工作,充分运用“阳光就业”系统等进行比对核实,确保劳动关系依法依规建立。
3.推行信息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在门户网站对培训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培训补贴的企业名称、培训工种、参培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三、新技工系统培养
(一)目标任务
全年新增500名初高中毕业生及各类劳动者接受技工院校系统培养,培养稳定率不低于95%。
(二)培养对象
初、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城乡各类劳动者。
(三)培养方向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的培养需求,普通技工学校主要培养中级技工,高级技工学校主要培养高级技工,技师学院主要培养预备技师、技师。
(四)培养层次
1.中级技工班
(1)初中毕业生学制3年;
(2)高中毕业生学制2年;
(3)企业职工、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制2年。
2.高级技工班
(1)对口专业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学制2年;
(2)高中毕业生学制3年。
3.预备技师班
(1)对口专业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学生学制2年;
(2)对口专业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学制3年;
(3)高中毕业生学制4年。
(五)实施方式
1.全日制教育。重点面向初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实施系统培养,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全日在校学习。
2.非全日制教育。重点面向在职职工实施系统培养,按照非全日制教育有关规定,利用业余等灵活时间参加学习,完成培养计划并修满学分。
(六)补助方式
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按中级技工每人500元,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每人1000元标准补助。技工院校应于每年5月、11月从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新培养技工人员信息名单,加盖院校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核拨资金。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新技工系统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督促、技工院校具体实施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和主体责任,确保培养的任务落实到技工院校,生源选送的任务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要围绕本地重点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改革培养方式,完善评价机制,扩大培养规模,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注重过程管理。充分运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开展新技工身份验证和学籍注册工作,严格按规定年限实施培养工作,积极落实新技工培养国家资助政策,加强培养过程中的异动预警处置,做好新技工培养与产业用工的无缝对接。加强考核工作,发挥导向促进作用。
3.广泛宣传发动。依托技工院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站(所)等,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微信、网络等媒体,开展技工培养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各类劳动者特别是青少年接受技工教育培养,走技能成才之路。 宿州县2017年度
就业扶持工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和《关于印发宿州市人社部门2017年度五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宿人社秘〔2017〕41号)文件要求,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新一轮就业政策,围绕重点群体开展精准帮扶,强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帮助其提升生活水平,积极开发就业见习岗位,提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一)通过购买305个公益性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托底,岗位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开20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用于吸纳毕业1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锻炼。
三、实施内容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
1.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在本市城镇常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2.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按照“社会政策要托底”的基本要求,坚持合理开发、保障重点的原则,与实际需要、资金保障能力和援助对象具体情况相结合。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重点向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企业(单位)购买公益性岗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实现开发、投入、利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3.补贴办法。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按季度向财政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月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通过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1.就业见习对象和时间。就业见习对象为毕业1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为3~12个月。
2.见习对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汇总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广泛发布。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1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3.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新文件出台后执行新标准)。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政策宣传
(一)扩大宣传范围。要结合“四进四扶”活动,推动就业政策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在城县主要广场、企业园区、街道社区、商贸集县等地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海报,设立政策咨询点、发放政策材料、现场解读政策,通过政策发布会、在线访谈等方式,形成政策宣传广覆盖、长效化、不间断的有效机制。
(二)拓宽宣传渠道。要针对用人单位、就业重点群体分类编写政策宣传材料,在门户网站首页开设“就业政策”专栏,全方位刊发就业创业政策、政策问答和申请流程。积极运用新兴媒体,探索设立“就业政策”官方微博、微信公众服务号或手机APP,持续发布就业政策解读和网上办事流程指南,向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精准推送公益性岗位、就业见习政策和岗位信息。
(三)创新宣传方式。要充分利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通过“政务公开”栏及时、准确公开就业法规、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网站办理就业扶持工程相关业务。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目标管理。要将就业扶持工程的两项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实行目标管理。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展较慢地区进行督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对就业扶持工程工作情况和完成进度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二)强化资金监管。要将就业扶持工程开展情况和资金补贴落实情况,通过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对就业扶持工程资金要加强管理,规范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三)优化业务流程。要根据《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管理办法(暂行)》,对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认定等业务采取网上申请、现场办理模式操作;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等业务采取首次现场办理、再次网上办结模式进行。
(四)开展考核评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就业扶持工程实施成效纳入各乡镇开发区就业工作绩效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客观评估各地就业扶持工程实施效果,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泗县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和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人社部门2017年度五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宿人社秘〔2017〕41号]要求,现就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对我县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2017年,参保率维持在96%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二)基本原则
1.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筹资、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住院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费用。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5.统筹安排的原则。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
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居民(包括城区在校幼儿园、中小学学生),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无稳定劳动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行动完善参保方式,掌握参保资源,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工作,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联系,争取做到城镇居民参保信息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参保数据信息比对,努力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筹层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统一参保时间和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征收管理与使用,统一经办服务流程和统一医保信息网络。
(三)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2017年,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包括城区幼儿园、中、小学生)。
2、财政补助。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50元(如果国家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24元,省财政承担111元,县财政配套不低于15元。
3、特殊群体补助。根据国发〔2012〕11号文件及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落实好各级财政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的政策。
4、资金拨付。各级政府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要直接划入统筹地区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审核结算办法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按照市统一安排,在每年9—11月份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居住地或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县城区幼儿园、中小学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按学年缴费;城镇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在办理户口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不受城镇居民集中参保时间限制。
2、待遇周期。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周期顺延至12月31日,个人不另增加缴费;自2018年起参保待遇年度统一改为自然年度。
出生不满三个月(含三个月)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出生三个月以上的新生儿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县区要主意做好缴费与医保享受待遇衔接问题,确保参保居民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报销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就医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即时结算。因客观原因需在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一律凭发票原件及规定的相关资料办理。
3、费用征收。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按照省地税局、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地税〔2007〕229号)执行。
(五)待遇保障
1、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大病、慢性病及普通门诊等医疗费用。
2、待遇水平。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统筹考虑医疗消费需求、基金支撑能力和参保群众实际医疗费用负担等情况,建立分级诊疗的激励机制。合理调整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等。注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衔接。适当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基金支付重点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参保群众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更高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城镇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900元/次;二级医院550元/次,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照一级、基层二级(县区属公立医院)、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城镇居民连续参保,从第二年度起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
各类在校学生(含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其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0万元和15万元;对连续参保的城镇居民,从第二年度起分别提高到25万和20万元。
三、医疗保险管理
(一)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核算和管理。统筹地区要注重基金风险防范和运行预警,将基金控制在合理的结余水平,并切实推进内控制度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既要防止挤占、挪用、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充分发挥基金使用绩效。
(二)经办管理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统一由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要进一步完善经办规程,简便参保、缴费、就医、报销工作程序,做到经办规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通过加强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购买服务、人员培训和提升医保信息化管理水平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经办效能。同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三)医疗服务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镇居民的特点,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服务范围;加强和完善医疗定点协议管理,严格规范定点机构的服务行为,推行医保协议负面清单管理,实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医保执业医师制度,促进协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服务;加快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对医疗服务的监管水平。
(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要求,完善支付方式改革。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全面落实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并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和完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医保付费方式。通过支付方式改革,减少基金支出风险和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对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民生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大局观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做好督查指导,抓好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
(二)强化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月度和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畅通省市、县(区)间的情况和信息交流渠道。健全完善参保信息数据库,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参保人员姓名、证件号、身份状态、参保情况、联系方式等基本数据,并按省、市民生办要求做好社情民意调查数据报送工作。2017年,在实施有关医疗保险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均应及时上报上级备案。
(三)做好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继续强化居民医保民生工程宣传,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宣传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全面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参保和就医结算程序、典型案例及实施成效等,要将民生工程标识广泛应用于宣传资料、培训资料、宣传栏、宣传条幅、医保经办网站、服务窗口等各种宣传载体和场所,增强宣传的针对性,提高宣传的有效性,积极引导广大居民参保续保,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知晓度和满意度。
泗县2017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和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人社部门2017年度五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宿人社秘〔2017〕41号]要求,现就我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商业承办、统筹协调、政策衔接、稳步推进、持续发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主要目标。2017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大病保险在实现全市范围内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建立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算。
二、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2017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能力、待遇水平,结合2016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出及大病保险资金清算结果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
(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参保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
(三)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含城区幼儿园、中小学在校参保学生)。
(二)保障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参照住院管理的特殊病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2017年度结算周期从8月31日顺延至12月31日)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
起付标准: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2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合规医疗费用及支付比例:大病保险按照《关于巩固完善宿州市城镇职工及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宿人社秘〔2016〕106号)的规定执行。
四、承办方式
(一)明确承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实施办法》,大病保险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二)实行合同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居民大病保险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完善协议内容。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总结大病保险实施以来的经验和不足,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结合政策调整,加强数据测算,提出调整完善协议内容的建议和意见,以加强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四)完善资金结余返还和风险分担机制。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盈利率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居民医保基金。因居民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按协议约定执行;非政策性亏损,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2017年因参保结算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后增加的大病保险基金支出,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偿办法。
(五)建立承办考核机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日常和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管理服务
(一)强化监督管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检查、复审、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履行服务;监督商业经办机构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共同维护好大病人员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监督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做好大病保险报销基础台帐等工作。
(二)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城乡医疗救助服务的衔接,优化报销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努力做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协助商业保险机构建设和完善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做到在统筹区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大病保险可即时结算,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络的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异地结算等经办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病保险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举措,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稳健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调。大病保险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人社部门要加强同当地财政、卫生计生、民政、保监等部门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大病保险工作。
(三)做好舆论引导。县人社、财政及商业经办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大病保险政策,合理引导群众预期,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泗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5〕4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续保缴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17年,全县城乡居保目标任务为:当年缴费人数达34.32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实施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引导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员选择中、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7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70元,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2)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3)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1000、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3000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重点工作
(一)持续抓好政策宣传。要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于推动工作的全过程,通过深入细致地宣传,增强广大居民的认同感,提高参续保积极性。要将宣传工作列入考核内容,推动基层下大力气抓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基层服务人员熟练掌握政策,准确生动宣传政策,指导他们给居民讲好城乡居保故事,算好养老保障明白账。
(二)严格落实参保补贴资金。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及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作用,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要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
(三)开展“城乡居保质量提升年”活动。根据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质量、效率、规范并重,采取有效措施,在政策完善、经办服务、信息化建设、金融服务等方面精准施策,千方百计鼓励和引导居民多缴费、长缴费,适当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努力推动城乡居保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四)全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大力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全面完成业务档案达标任务,不断扩大视觉识别系统行业标准试点范围。完善城乡居保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推进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统计工作信息化。实施村级城乡居保专网和金融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参与推进“四个不出村”建设试点,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五)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保基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强化基金收支和预算管理,提高基金收支的约束力、执行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严格实行保费预存代扣制度,对基金使用管理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强化生存资格认证工作,健全数据比对体制机制,遏制重复(冒)领养老金问题发生。积极配合做好部、省、市开展内控专项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合理分解任务。要严格按照市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相关数据,合理分解任务,不得层层加码。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三)协调配合推进。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协调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建立健全左右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凝聚合力推动任务落实。
(四)加强督查考核。要坚持定期报告和监督考核等制度,推动任务落实。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半年总结、年终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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