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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社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表时间:2019-09-06 12:2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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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表                                         单位签章:泗县人社局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2

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检查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3

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等的检查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或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4

用人单位、个人、职业中介机构使用使用童工的检查

用人单位、个人、职业中介机构存在违反禁止使用童工相关规定的行为:                 用人单位存在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单位、个人、职业中介机构存在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3、《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5

对用人单位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检查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6

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检查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7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检查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8

对用人单位是否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检查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9

对社保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检查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10

对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的检查

用人单位按《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故意使劳动者不知情或强迫劳动者订立对其不利的劳动合同,或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11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检查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12

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介绍机构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介绍机构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职介机构未悬挂职介许可证、公示服务内容、从业人员工号、照片、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的;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从事职业介绍的。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13

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纳的检查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行为: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缴费单位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14

用人单位技术工种工作的检查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招用技术人员从业规定》第十一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15

对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检查

企业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16

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检查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17

职工带薪年休假或给职工发放年休假工资的检查

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未安排职工休年假或未给职工发放年休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18

职工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检查

阻挠职工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第五十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19

劳动条件恶劣的检查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20

对劳务派遣的检查

用人单位、个人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九十二条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21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

1、《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2、《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3、《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27号)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22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诚信评价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诚信评价

1、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2、安徽省政府《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

县劳动监察大队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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