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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0-05-19 17:35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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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市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资金向就业工作好、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倾斜,发挥资金的激励奖惩作用,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科学设置分配指标和权重系数,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利息收入;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强化资金保障。

  第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类别。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主要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校企培训就业对接补助、创业培训补贴、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创业扶持补贴、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校园招聘会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等支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主要包括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非就业创业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就业重点目标任务、完成绩效、就业补助资金执行进度、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情况、就业脱贫工作情况等。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具体办法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第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根据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要积极优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加大促进性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比例,加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扶持力度。

  第十六条  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在部门官网上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

  第十八条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充分利用“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切实简化办事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创新经办模式,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补贴标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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