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告知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告知书
一、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应提交书面材料
1.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住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加盖指模)。
因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2.其它材料:
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形:(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
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形:(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事项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依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明确、具体、完整的仲裁请求。请求不当或随意扩大请求范围,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注明其代理权限。代理权限不明确的代理人就特别授权代理事项做出的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当事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书后,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场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仲裁委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三十分钟未到庭的,视为拒不到庭。
(五)下列劳动人事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以上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六)当事人应准确提供送达地址。仲裁委员会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因申请人提供的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正确,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供正确的地址。因当事人提供的本人(单位)送达地址不正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视为已送达。
(七)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违反仲裁庭纪律,经仲裁庭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八)注意事项。依法、公正、及时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原则。为促进廉洁执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特向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出下列注意事项:
1.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办案人员行贿、送礼和请吃;
2.不得为办案人员购置物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3.自己或委托他人不得向办案人员说情;
4.不得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
5.不得诬告陷害办案人员。
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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