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泗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71号建议的答复
开发区代表团和泗城镇代表团李克明、廖家禄等10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失地农民的失地保障金并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随之取消。”我县城乡居民在征地时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关于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350号)规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我省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综上所述,我县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需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和退休条件。同时,我们积极向上级汇报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实际情况,切实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办理类别:A类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