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申请材料
1、初次申请
(1) 《非标准工时制审批表》一式两份;
(2) 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申请报告(详述具体申请原因);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5)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 劳动用工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7)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组织表决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会议记录、表决决议、公示情况及反馈意见各一份 (如单位未设立工会组织,应有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工种岗位不少于2/3以上人数的员工签名同意) ;
(8) 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实施周期、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的计算周期、相关的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单位管理制度、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等规章制度及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等措施;
(上述表决决议、实施方案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9) 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说明;
(10) 企业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集体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随机抽五本);
(11)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证明材料;
(12) 企业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工资发放表一份。
(13) 特殊工时制调查表
2、再次申请
(1) 《非标准工时制审批表》一式两份;
(2) 上一年度非标准工时制实施方案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3) 集体合同一份(与上一年度对比,如有变化须加以说明);
(4) 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的全年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5)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实施周期、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的计算周期、相关的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单位管理制度、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等规章制度及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等措施;
(上述表决决议、实施方案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申报条件:
1. 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在县人社局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企业;
2. 符合实行非标准工时制条件的企业。
(1)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劳动者:
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入员、出租汽车司机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c.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2)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的劳动者:
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b.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c.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劳动者;
d.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
三、服务承诺
1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示期)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五、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年第28号)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
3.原劳动部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4.原安徽省劳动厅《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规定的材料,经初审,材料齐全,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办理。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听取执行特殊工时利害关系人意见,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对照法律法规或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单位就整改情况进行说明。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后,提出审查、审核是否批准意见。
3.送达。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特殊工时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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