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脱贫劳动者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鼓励我县脱贫劳动者外出务工就业,根据《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21〕10 号)文件规定,结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期间稳定就业政策的通知>》(宿人社秘〔2020〕34 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按照“平稳过渡、扩面提质、拓展延伸、协同联动”原则,现就进一步落实脱贫劳动者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脱贫户、监测户,根据县乡村振兴局国办系统内人员进行动态调整。
二、补助标准
脱贫劳动者、监测户外出就业的,根据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文件精神,按照距离远近给予定额交通补助:
1.县外转移就业地距户籍所在地200公里范围内的,按每人200 元标准发放交通补助。
2.距户籍所在地200公里以上的(含200公里),按每人300元标准发放交通补助。
原则上每人每年申领交通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
三、申报程序
个人申报并提供公司用工证明或工资单、劳务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村(社区)统计上报,县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县财政局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脱贫劳动者个人账户。
四、资金保障
脱贫劳动者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所需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五、工作要求
1.加大宣传,精准摸排。各镇(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信息准确,距离准确,人数准确。
2.压实责任,严肃纪律。落实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是鼓励脱贫劳动者转移、实现稳定就业的惠民政策,事关脱贫攻坚成效巩固。各镇要压实责任,扎实推进,落实政策,取得实效。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套取资金行为,一经发现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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