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社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承办机构
泗县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开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相应的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2.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冠以省名的不少于40平方米)和相应办公设施;
3.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冠以省名的应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主办单位或拟任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开办时间等;
2.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简历及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单位开办的还应出具开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机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机构名称、性质、服务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数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4.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租用的须附租赁协议);
5.《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六、服务流程
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查: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勘查
许可:许可机关根据审查结果,符合条件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
办结: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7010639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4.《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审查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54号)一(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
二、承办机构
泗县人社局仲裁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
2.受理:经初审,材料齐全,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实地核查,主要核查办公场所面积,办公设施,规章制度是否上墙等;
4.办结与送达: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社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6350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第九条: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必须填报《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并按下列要求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二)省直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企业所在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三)地、市直属企业,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四)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报核发其营业执照部门的同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泗县人社局仲裁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一)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在市人社局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企业;
(二)符合实行非标准工时制条件的企业。
1.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劳动者: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入员、出租汽车司机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2.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的劳动者: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2).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3).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劳动者;
(4).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
五、申报材料
(一)初次审批
1.《非标准工时制审批表》;
2.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申请报告(详述具体申请原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劳动用工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7.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组织表决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会议记录、表决决议、公示情况及反馈意见各一份 (如单位未设立工会组织,应有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工种岗位不少于2/3以上人数的员工签名同意) ;
8.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实施周期、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的计算周期、相关的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单位管理制度、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等规章制度及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等措施;
(上述表决决议、实施方案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9.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说明;
10.企业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集体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随机抽五本);
11.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证明材料;
12.企业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工资发放表一份。
13.特殊工时制调查表
(二)再次申请
1.《非标准工时制审批表》;
2.上一年度非标准工时制实施方案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3.集体合同一份(与上一年度对比,如有变化须加以说明);
4.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的全年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5.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实施周期、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的计算周期、相关的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单位管理制度、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等规章制度及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等措施;
(上述表决决议、实施方案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
2.受理:经初审,材料齐全,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办理: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听取执行特殊工时利害关系人意见,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对照法律法规或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发现问题应当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单位就整改情况进行说明。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后,提出审查、审核是否批准意见;
4.办结与送达: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特殊工时制批复。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26350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第十一条:举办者应当向拟设立培训学校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申请。
二、承办机构
泗县人社局职建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基本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其中实际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和消防要求。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还应当具备必要的医疗卫生及安全保障条件。从事食品相关培训以及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应当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等证照。
3.应当按照基本技能培训不出校门的原则,配备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形式、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实训设备应当保证2-6人一台(套)。需要租赁大型贵重设施设备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3年。开设社会通用性技能培训项目的,其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相应职业(工种)的设置标准要求。
4.配备专职校长。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负 责学校日常培训和管理,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及培训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 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具有大学专科及以 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5 年以上相关教育、培训管理经验。
5.配备有与办学规模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该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各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9.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 资义务,及时足额实缴开办资金。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固定资产应当达到 2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50万元以上。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 际控制人举办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消防类学校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100 万元以上。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备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须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资产来源、投资数额、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2.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姓名、住址;
3.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明;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设立批准书;
2.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对照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对筹建过程及结果作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4.学校章程;
5.学校资产明细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他资产所有权变更有效证明);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任合同。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或者网上申请;
2.受理: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3.审查: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勘查;
4.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评议标准、本地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5.办结: 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个月内。
2.承诺时限:2个月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7022496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第十一条:举办者应当向拟设立培训学校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申请。
二、承办机构
县职业能力建设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基本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其中实际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和消防要求。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还应当具备必要的医疗卫生及安全保障条件。从事食品相关培训以及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应当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等证照。
3.应当按照基本技能培训不出校门的原则,配备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形式、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实训设备应当保证2-6人一台(套)。需要租赁大型贵重设施设备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3年。开设社会通用性技能培训项目的,其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相应职业(工种)的设置标准要求。
4.配备专职校长。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负 责学校日常培训和管理,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及培训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 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具有大学专科及以 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5 年以上相关教育、培训管理经验。
5.配备有与办学规模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该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各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9.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 资义务,及时足额实缴开办资金。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固定资产应当达到 2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50万元以上。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 际控制人举办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消防类学校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100 万元以上。
五、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以下简称《设立申请表》);
(二)《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三)学校章程;
(四)《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设立承诺书》);
(五)建筑和消防安全有关材料;
(六)举办涉及消防、保安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由审批机关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拟设立培训学校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和实质性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不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或明确指出其形式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正完善意见;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人社部门建立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是否准予筹备设立或正式设立的初步意见;
4.决定。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在局网站公示拟设立机构相关信息,负责处理公示期间举报;
5.办结。职业能力建设股印制并送达准予设立的批文,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月内。
九、咨询方式
0557-70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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