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注 |
1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情节轻微,无投诉记录,未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承担赔偿责任 | |||||
2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无投诉记录,未造成损失的。 | 警告 | |
一般 | 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内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较重 | 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在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上但未超过36小时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严重 | 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3小时以上,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3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内容不规范,或职工名册没有包括所有职工且未包括在名册中的职工人数不足职工总人数10%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没有包括所有职工,且未包括在名册中的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不足50%的 | 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没有包括所有职工,且未包括在名册中的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50%以上的 | 处20000元的罚款 | |||||
4 |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相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一般 |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 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 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
严重 |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 责令改正、并处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
特别严重 |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 |||||
5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本单位职工总数1%的 | 按每人300元的标准处罚 | |
较重 |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或相当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以上2%以下的 | 按每人400元的标准处罚 | |||||
严重 |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10人以上,或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2%的 | 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处罚 | |||||
6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不足500元的、扣押不足5名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责令改正、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 |
较重 | 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不足1000元的、扣押不足10名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责令改正、处以每人1500元罚款 | |||||
严重 | 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超过1000元的、扣押10名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责令改正、处以每人2000元罚款 | |||||
7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1项规定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2项规定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3项规定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8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不足50人,或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不足本单位职工总数10%的 | 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罚 | |
较重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或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不足20%的 | 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处罚 | |||||
严重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100人以上的,或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20%以上的 | 按每人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 |||||
9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一般 | 情节轻微,无投诉记录,未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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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保险稽核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一般 |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拒不改正的。 | 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
11 |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认定 | 《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 |
A级 | 1.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2.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3.依法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4.严格遵守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 5.及时足额支付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6.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7.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 |
评为A级的,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减少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连续三年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的用人单位,可向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认定“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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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 | 用人单位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 |
评为B级的,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正常的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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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 |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评为C级的,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增加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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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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