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社局2024年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泗县人社局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 ||||||
单位: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序号 | 权力事项 |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1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 | 3 | 在受理环节,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不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未按规定时限审核资料,拖延;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低 |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审核上报资料;各级经办机构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运作。加强廉政教育,实行经办人员责任追究制。对受理人提交的已审查资料进行抽查。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股室负责人 | ||||
利用审批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分管领导 | ||||
2 | 企业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 | 2 | 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低 |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审核上报资料;各级经办机构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运作。加强廉政教育,实行经办人员责任追究制。对受理人提交的已审查资料进行抽查。 | 经办人员;股室工作人员;分管领导。 |
对材料审查不认真、不细致,使材料不全或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进入审批程序;对申请单位职工休息、工资支付制度了解不全,或碍于情面没有掌握到真实情况;过分相信承办人员,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审批。 | 中 | |||||
3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分管领导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4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分管领导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5 |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分管领导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6 |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分管领导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7 | 用人单位、个人、职业中介机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分管领导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8 | 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相关规定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分管领导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9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分管领导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10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分管领导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11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分管领导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12 |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分管领导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13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分管领导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14 | 对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15 | 对用人单位和缴费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16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17 | 对企业未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18 |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19 | 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20 | 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21 |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行为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22 | 用人单位、个人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23 | 国家职业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核发 | 3 | 在受理环节,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不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未按规定时限审核资料,拖延;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低 |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项目核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 股室负责人 | |||
利用审批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3、严格受理和审查程序,避免违规操作,加强过程监督。 | 分管领导 | |||
24 |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及标准确认 | 3 | 在受理环节,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不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低 |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审核上报资料;各级经办机构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运作。加强廉政教育,实行经办人员责任追究制。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股室负责人 | ||||
利用审批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分管领导 | ||||
25 |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 3 | 在受理环节,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不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低 |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审核上报资料;各级经办机构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运作。加强廉政教育,实行经办人员责任追究制。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股室负责人 | ||||
利用审批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分管领导 | ||||
26 | 社会保险补贴 | 3 | 在受理环节,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不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未按规定时限审核资料,拖延;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低 |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审核上报资料;各级经办机构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运作。加强廉政教育,实行经办人员责任追究制。对受理人提交的已审查资料进行抽查。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股室负责人 | ||||
利用审批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分管领导 | ||||
27 |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3 | 在受理环节,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不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未按规定时限审核资料,拖延;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低 |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审核上报资料;各级经办机构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运作。加强廉政教育,实行经办人员责任追究制。对受理人提交的已审查资料进行抽查。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股室负责人 | ||||
利用审批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分管领导 | ||||
28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3 | 在受理环节,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不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未按规定时限审核资料,拖延;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低 |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审核上报资料;各级经办机构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运作。加强廉政教育,实行经办人员责任追究制。对受理人提交的已审查资料进行抽查。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股室负责人 | ||||
利用审批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分管领导 | ||||
29 | 劳动集体合同审查 | 2 | 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低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科室负责人复核制,通过查看原始申报材料等方式,复查审核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严格问责,做到“谁审核、谁负责”,一旦出了问题,追究经办人员相应责任。 |
经办人员;股室工作人员;分管领导。 |
审查环节刁难主管部门或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批准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批准通过的后果。 | 中 | |||||
30 |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31 |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诚信评价 | 3 | 不认真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接受被处理对象的吃、请,玩忽职守,造成履行职责不到位。 | 低 | 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案,认真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办理案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32 | 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审查 | 3 | 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低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 2.实行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AB岗等制度。 3.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损害服务对象正当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4、重要事项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
经办人员; |
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中 | 股室负责人 | ||||
因打招呼说情等,违规做出与事实相悖的决定。 | 高 | 分管领导。 | ||||
33 | 县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 2 | 未按招聘简章规定审查报名人员资格,造成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报考。 | 中 | 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审查报名人员资格;采用初审复审方式,确保资格审查准确无误。 | 经办人员;负责人;分管领导。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 高 | 经办人员;负责人;分管领导。 | ||||
34 | 机关事业单位丧葬、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核 | 3 | 在受理环节,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对符合条件的不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低 | 1、公开申报程序、条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受理。 2、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审核上报资料。 3、重要事项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股室负责人 | ||||
利用审批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分管领导 | ||||
35 | 就业失业登记办理及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 3 | 在受理环节,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低 |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审核上报资料;各级经办机构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运作。加强廉政教育,实行经办人员责任追究制。 | 经办人员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经办人员 | ||||
利用审批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经办人员 | ||||
36 | 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 | 3 | 在受理环节,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不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低 | 严格审查资料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到位,会同相关部门对受理人提交的已审查资料进行抽查。 | 经办人员: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审批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37 | 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贴 | 3 | 在受理环节,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不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低 | 严格审查资料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到位,会同相关部门对受理人提交的已审查资料进行抽查。 | 经办人员: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
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谋取私利。 | 中 | |||||
利用审批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
38 | 就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 | 4 | 审核、审批违规办理,徇私谋利。 | 低 |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 股室负责人 |
培训中管理不严或故意刁难培训机构。 | 中 |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项目核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 股室负责人 | |||
结业考核把关不严,违规操作。 | 低 | 3、严格受理和审查程序,避免违规操作。 | 股室负责人 | |||
补贴审核发放违规。 | 中 | 4、加强过程监督。 | 股室负责人 | |||
39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2 | 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低 | 加强办案责任心,多方深入了解情况,按政策规定公正公平公开调解,并办案责任追究制。 | 经办人员;股室工作人员 |
对案件情况调查不深入,或因打人情招呼,偏袒一方。 | 中 | 经办人员;股室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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