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
人社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2024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层级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劳务派遣机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编制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出具资产证明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市、县 |
取消事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 | 备注 | ||
1 |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申请验资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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