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吴会杰
泗国土资监字[2016]162号
吴会杰:
你于2015年1月非法占用位于大路口乡大季村吴邓庄水泥路北侧的416平方米土地建设住宅,经查,你没有办理合法审批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进行住宅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二、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现场勘测笔录
2、 规划审查意见
3、 规划图、现状图
4、 谈话记录
5、 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16年3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吴会杰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16平方米。
2、责令吴会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82平方米和硬化面积263平方米。
3、恢复土地原状并予以耕种。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期限一个月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六个 月内直接向 泗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泗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电 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汴河大道东段
泗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吴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