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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永安、王永宝、唐少敏、王成阵

发表时间:2016-03-26 19:2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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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泗国土资监字[2016]142          

王永安、王永宝、唐少敏、王成阵:

 我局对你四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们于20147月,未经批准擅自在草沟草沟村朱草路西南大街南非法占用696平方米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二、三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现场勘测笔录

2. 规划审查意见

3. 规划图、现状图

4. 谈话记录

5. 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 2016  3 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没有提出举行听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第一款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对照《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之规定局决定王永安、王永宝、唐少敏等四户村民非法占地建设住宅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王永安、王永宝、唐少敏等四户村民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96平方米土地

2责令王永安、王永宝、唐少敏等四户村民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18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期限一个月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个月内直接向 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泗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话:  0557--7013970        

 址: 泗县汴河大道东段      

                                    泗县国土资源局

                                 六年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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