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永安、王永宝、唐少敏、王成阵
编号:泗国土资监字[2016]142号
王永安、王永宝、唐少敏、王成阵:
我局对你四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们于2014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在草沟镇草沟村朱草路西南大街南侧非法占用696平方米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二、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现场勘测笔录
2. 规划审查意见
3. 规划图、现状图
4. 谈话记录
5. 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 2016 年 3月 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没有提出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对照《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永安、王永宝、唐少敏等四户村民非法占地建设住宅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王永安、王永宝、唐少敏等四户村民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96平方米土地。
2、责令王永安、王永宝、唐少敏等四户村民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18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期限一个月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六个月内直接向 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泗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电 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汴河大道东段
泗县国土资源局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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