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成
泗国土资监字[2014]43号 |
当事人: 马成昆
地 址: 瓦坊乡陡张村小史庄泗瓦路西
我局于2014年11月25日对马成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面粉厂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10月,非法占用土地建设面粉厂。该宗地位于泗县瓦坊乡陡张村小史庄泗瓦路拐弯处,该宗地占用土地面积为14916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551平方米符合《瓦坊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道路用地159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14206平方米,不符合《瓦坊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现场勘测笔录
2、 规划审查意见
3、 规划图、现状图
4、 谈话记录
5、 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14年1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和《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马成昆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4916平方米;
2、没收马成昆在非法占用的5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马成昆在非法占用的14365平方米耕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马成昆非法占用1491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额为149160元整;
4、本着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建议对瓦坊乡陡张村村民委员会相关责任人移交纪律检查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5、马成昆非法占用耕地超过10亩,“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将该案移送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期限一个月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宿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泗县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 泗县 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泗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国土资源局
(印章)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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