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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7

发表时间:2017-04-01 16:3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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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勇:

你于2014年4月,没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位于山头镇找沟村小郭庄泗找公路东侧的460.20平方米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二、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现场勘测笔录

1、 规划审查意见

2、 规划图、现状图

3、 谈话记录

4、 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赵勇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60.20平方米。

  2、责令赵勇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0.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920.4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期限一个月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直接向 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泗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话: 0557-7013970   

 址: 泗县汴河大道东段 

                                 泗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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