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政务服务“一张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泗县政务服务“一张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政务服务“一张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统一规范泗县政务服务“一张网”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更好的发挥“一张网”的作用,保障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满足社会公众服务和政务工作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张网”主要作用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利用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受理、审批、预约、查询、咨询、投诉、网上支付等全过程的网上办理、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等功能,提高行政审批过程透明度和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方便办事群众。
第二章 政务服务“一张网”内容与形式
第三条 泗县政务服务“一张网”是指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泗县厅。全县各部门协同,入口统一、一网办理,杜绝从本部门自建系统入口办理。
第四条 除法定保密事项外,泗县政务服务“一张网”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本级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办理程序和时限,办事地点、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申请表格、示范文本、材料样本、在线办理链接等;本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本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章 组成部门及人员要求
第五条 “一张网”运行管理部门为县编办、法制办、大督查办、六纪办、政务服务中心。
第六条 “一张网”内容维护部门为县发改委、教体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经信委、宗教局、公安局、消防大队、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环保局、住建委、城管局、房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农机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审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科技局、统计局、粮食局、人防办、畜牧局、档案局、台办、残联、红十字会、物价局、信访局、扶贫办、县委保密局、金融办、法制办、外事侨务办、烟草专卖局、气象局、公管局;各乡镇(开发区)为民服务中心。
第七条 涉及单位需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和一名业务负责人(审批股长),负责本单位进驻网上办事大厅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及要求
第八条 县编办负责确定全县各部门权责清单,为政务服务“一张网”提供权力清单基础数据支撑,对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进行把关,保证“一张网”上的清单事项与我县权力清单保持一致,指导各单位对“一张网”上的清单事项进行动态维护更新。
第九条 县法制办负责对“一张网”上的权力事项的依据、办结时限等信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 县大督查办、六纪办负责对“一张网”工作的常态化督查考核,针对“一张网”上的各相关要素进行随机抽查,对网上办事大厅的使用情况、办理情况、承诺时限等进行效能监察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依托市平台和科大讯飞公司,负责全县电子政务外网正常运行,确保“一张网”权力平台运行稳定。
第十二条 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所涉单位负责本单位权责清单的修改调整工作,确保政务服务“一张网”上权力事项的基本信息最全、业务流程最优、申请材料最简、办理时限最短、在线办理链接最准;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预约、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审批、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等业务的受理承办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审批服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不得网上办理的除外;生成并及时管理本单位所产生的电子证照,通过市级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归集、比对和存储,实时推送至网上办事大厅电子证照库。凡需要调整的权力事项信息,单位必须出具书面调整说明,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编办备案。严禁人工收件、手工办理。
第五章 监管考核及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网上政务服务事项须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中断办理的,须在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平台相关功能中说明理由,明确延长或中断时限,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加强网上办事大厅效能监管,通过全程监控、群众评价、运行监管等方式,对网上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进程进行实时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 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所涉单位开展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运行、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全县政务服务绩效考核体系,由县“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考核,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年终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所涉单位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退出网上办事大厅的;瞒报漏报政务服务事项,致使网上办事大厅进驻事项不完整的;未按照要求选配网上办事大厅工作人员,或对网上办事大厅工作管理不当,致使网上办事大厅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指使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操作,致使网上办事大厅产生不良影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所涉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未按要求及时更新网上办事大厅数据信息,导致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或失去执行效力的;未按规定在网上业务系统中办理业务,造成应当在网上办事大厅运行的政务服务事项“体外循环”,在业务办结后补录数据敷衍应对效能监管的;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网上办事大厅受理、承办事项超时限办结的;违规操作或恶意破坏网上办事大厅相关系统,造成数据遗失,致使网上办事大厅不能正常运行的;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上办事大厅从事下列活动: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以非法手段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擅自对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操作;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办理操作和发送消息;故意干扰网上办事大厅正常运行;私自复制或带走任何业务数据;从事其它危害网上办事大厅及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所涉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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