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本级政策解读 > 负责人解读
阅读人次:  
【字体:

土地矿山执法监察巡查方案

发表时间:2019-10-07 17:2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土地、矿山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土地、矿山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447号)及《中共泗县县委办公室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四模创建”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泗办发〔2019〕19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巡查,是指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土地、矿山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巡查职责分工

第四条 监察大队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上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月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局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国土资源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季工作计划,报局监察大队备案。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半个月向监察大队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本辖区国土资源巡查开展情况纳入监督和考核机制。

第三章 巡查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 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应当根据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本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分别开展重点巡查和全面巡查。监察大队对国土资源所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进行督查或抽查,对本辖区内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级巡查区域的重点地区开展重点巡查。重点巡查的频率,监察大队不得少于8次/月,国土资源所不得少于8次/月。全面巡查的频率,监察大队不得少于8次/月,国土资源所不得少于8次/月。县局督查或抽查频率不少于2次/月。农闲季节、非农建设用地高峰期和建筑材料价格上扬时期应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八条 下列区域作为一级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两侧;

(三)重点矿区和国有大矿周边等重点地区;

(四)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区,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划分为二至三级巡查区域,实行全面巡查。

第九条 对通过信访举报、“12336”举报电话等渠道反映的本辖区内涉嫌土地、矿山违法违规线索问题,应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将所涉区域纳入巡查重点,即时巡查。监察大队巡查范围为全县主干道路(国道、省道、环县路)两侧500米以内,国土资源所巡查范围为各乡、镇、开发区辖区。

第十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土地、矿山违法行为:

   (一)未批先用、少批多占、未报即用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三)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四)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无证或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土地、矿山违法行为。

第四章 巡查实施

第十一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实施主体应当制定具体的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路线和参加巡查人员,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和路线,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及非法开采易发区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四)现场处置。对经确认的土地、矿山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土地、矿山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口头制止的,巡查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土地、矿山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书面制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记录和报告。每次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和巡查台账,将巡查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对巡查发现并经口头制止无效需要报告的土地、矿山违法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规范。

第五章 制止和查处

第十三条 对巡查发现的土地、矿山违法行为,经现场口头制止无效的,巡查人员应在登记巡查记录表后,书面报告组织实施巡查的监察大队或国土资源所,依法予以书面制止。监察大队或国土资源所根据巡查记录表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审核或核查,确认为土地、矿山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相关业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监察大队或国土资源所经书面制止无效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局分管负责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矿山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书面报告局组织实施巡查的监察大队或国土资源所。监察大队或国土资源所应当依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和《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

第六章 报告和通报

第十六条 巡查实行报告和通报制度。一般情况定期报告、通报,重大事项专项报告、通报。

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土地、矿山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监察大队或国土资源所报告巡查结果。 

监察大队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内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情况以及下一步的防范和处置意见等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县局分管负责人和局党组,同时通报国土资源所。

第十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向局分管负责人和局党组进行专项报告。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土地、矿山违法行为;

(二)严重阻扰和干预制止、查处土地、矿山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

(三)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行为;

(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土地、矿山违法违规事项。

专项报告的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主体、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类型、违法情节、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处理建议。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巡查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等次;考核得分60分至89分的,为合格等次;考核得分59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一)全面实行巡查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和等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的,记10分;

(二)落实人员,定员定岗,保障工作经费,配备巡查工作所需装备,记12分;

(三)有明确的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的巡查周期开展重点巡查和全面巡查,记13分;

(四)巡查台帐登记规范,内容完整真实,记15分;

(五)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土地、矿山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依法、有效制止达100%,记20分;

(六)按规定向本辖区内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情况及相关报表,记20分;

(七) 按要求制定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评,记10分;

(八)巡查工作成效显著,被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加5分。

第十九条 县局对巡查工实行开展年度、半年度或不定期考核和督查。考核和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勘、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年度评先、奖惩、干部任用、执法监察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对巡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对被考核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0%,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发生土地、矿山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中的相应分值。

对土地、矿山巡查工作考核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包片巡查人员由局纪检组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列入执法监察重点监管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采取有关行政、组织措施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巡查工作中,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及其巡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按照《泗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土地、矿山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四)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报告不及时或接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

(五)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对巡查发现的土地、矿山违法行为已切实依法履行制止和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已履行监管职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具体组织实施。根据本方案,制定或完善本地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并报县局和市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巡查和制止违行为查处使用表格,统一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447号)规定文本格式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17日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土地矿山执法监察巡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