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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发表时间:2019-08-07 17:1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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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标志着我国已经使用了近30年的《土地管理法》终于进行了一次大修改。原《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至今试行已经超过三十年了。这三十年以来,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虽然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适时更新土地管理制度,但是法规的制订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因而这一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事情。同时,对全国人们来说,也是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事情。土地是保障民生的一部分,有土地才能建房,有房子才有“家”。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系统学习一下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案》)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原《土地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修正案》第一条比原有第一条相比,我们能够发现新增了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目的,也就是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目的除了加强土地管理之外,也是为了防止土地的过分滥用,造成土地的大量流失或者浪费。《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实行土地督察制度。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就是说,将原本隶属于自然资源部的一项对土地进行审查、批准、监督检查中的监督检查职能分化出来,由国务院另行设立机构进行行使,从而避免自然资源内部自己审批自己监督的行为,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土地,更好地监督土地的审批和利用。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土地督察制度暂时只在国务院实行,各地并不单独建立各地的土地督察机构,仍由原当地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当地老百姓对征收拆迁行为不满的,想要提起检举、批评,或者要求对征地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主体仍是当地的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