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泗自然资规罚[2020]1号
张 永:
你于2007年下半年,没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位于山头镇宋圩村大杨庄南北路东侧586.76方米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规划审查意见
3、规划图、现状图
4、谈话记录
5、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 2020年3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举行听证。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宋圩村村民张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张永退还非法占用的586.76平方米土地;
2.责令张永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86.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540.7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张永非法占用的586.7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柒仟零壹拾陆(¥17016.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期限一个月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大队
电 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汴河大道东段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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