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国土资源局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受理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受理:(一)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生产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和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六、申报材料:
临时用地申请书 原件
临时用地协议书 原件
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原件
勘测定界图 原件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原件
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原件
七、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窗口审查→现场勘察→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发证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临时用地批复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3953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022735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中心国土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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