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18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公布)第二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土地,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积极进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盐渍化、潜育化和水土流失。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不超过20公顷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二)超过20公顷不超过50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超过50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23项“一次性发开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批”下放市、县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权限的除外。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35号)附件2第3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承接后项目名称修改为:“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600公顷以上的审查”。
五、申报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2.一次性开发不超过20公顷。
3、拟开发区域现状属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 。 4、申请人具备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的法定资质、资格及能力。 5、申请人有合法的资金保障。 6、申请人与所有权人签订合法开发承包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50年)。
六、申报材料:
(1)土地开发呈报审批表 原件
(2)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报告 原件
(3)土地开发方案 原件
(4)土地开发方案专家评审意见 原件
(5)土地登记卡
(6)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原件
(7)开发土地规划图 原件
(8)开发承包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原件
(9)开发承包人身份证明,属单位用地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人代表证书(或身份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10)所有权人所在区或乡镇后期监管责任承诺书
七、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窗口审查→现场勘察→行政审批决定→ 窗口发证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验收确认批复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3953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022735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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