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2.4 工作组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灾害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县级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7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3 冬春救助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8.4 预案的编制和发布
8.5 预案解释部门
8.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规范、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宿州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乡镇、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周边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计委、县经信委、县住建委、县直机关工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农委、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局、县气象局、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政府应急办、县人防办、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电信分公司、县移动分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2.1.2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拟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意见,向上级报告我县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
(3)贯彻落实上级对我县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指示;
(4)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和减灾救灾科学研究;
(5)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减灾救灾应急工作事项。
2.2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为县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承办日常工作,负责与成员单位和乡镇、开发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县水利局、县卫计委、县农委、县住建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审计局、县商务局、县气象局、县科技局、县粮食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县民政局联合办公。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评估、上报和信息管理,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对全县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组、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3)县发改委:负责将减灾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争取项目建设资金的申报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
(5)县卫计委:负责组织灾后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6)县经信委:负责协调有关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协调救灾应急通讯保障和生产企业救灾、救助物资保障工作。
(7)县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泗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8)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灾情的核查,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负责开展学生避灾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以及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9)县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协同组织全县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地震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会同成员单位进行震灾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提出灾后治理措施建议。
(10)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交通秩序。
(11)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全县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及防治工作;组织调查、收集、整理统计有关灾害数据并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措施建议。
(12)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灾害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3)县住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建筑工程及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为灾区倒损住房审核和恢复重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14)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负责组织交通系统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通救灾绿色通道;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成员单位做好救灾人员、紧急转移人员、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公路、水路和有关设施。
(15)县农委:负责核查、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提供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种子,及时制定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的栽培技术方案;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6)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指导做好全县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收集、监测、发布汛情、旱情信息;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会同成员单位开展水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17)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监测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灾害损失核查,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18)县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食糖、副食品、饮用瓶装水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确保灾区商品及时供应。
(19)县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各级政府及成员单位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款物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0)县物价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21)县城管局:负责城区所辖范围内公园、广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协助灾区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维持临时避难场所和安置点生活秩序,做好城市自然灾害供水、供热及城市内涝等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和受灾地区商品、物资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的监管。
(23)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24)县人防办:负责利用人防指挥通信、人防工程、疏散基地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25)县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6)县广播电视台: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放救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27)县政府应急办: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报告以及相关应急演练等工作。
(28)县红十字会:负责接收捐赠款物、发放和管理,参与灾区赈灾、救灾和伤病人员救助工作。
(29)县气象局:负责各种灾害性天气的监测;提供预警预报的有关气象信息资料;灾害发生后,参与气象灾害评估,提出灾害防御措施;负责组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30)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主要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
(31)县消防大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科普宣传工作;开展扑救火灾,实施紧急救援;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32)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抢运救灾物资。
(33)县电信分公司、县移动分公司、县联通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34)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所属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根据灾情变化和气象条件,及时恢复灾区用户供电;配合政府做好灾区用电秩序维护工作,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
2.4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委根据需要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由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县民政局牵头联系,县直机关工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县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稳定灾区社会稳定,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
(2)查灾核灾组: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农委、县住建委、县教体局、县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粮食局、县气象局、县科技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情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县卫计委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治安保卫组:县公安局牵头,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为成员单位。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维持转移和安置秩序;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开辟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优先运输以及各项抢险救灾活动的顺利进行。
(5)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委牵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工业生产自救由县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6)恢复重建组: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委、县电信分公司、县移动分公司、县联通分公司、县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县审计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物价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应急办、县民政局、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 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灾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担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县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并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县级资金投入力度。
3.1.2 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财政预算。
3.1.3 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完善县级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县级调控能力,建立县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卫生部门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商务、粮食部门建立健全肉、食糖、粮油等重要商品、物资的供应。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采取生产储备与应急调运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到灾区。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确保信息畅通。加强县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加强减灾救灾相关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开发区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开发区、村(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管理人员。交通、卫生、供电、通讯、公安以及武警、驻军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平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3.6 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各个环节的工作。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3.7.1 认真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避灾意识。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7.2 县民政局每年要至少组织1次乡镇(开发区)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村(社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
3.7.3 组织开展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县科技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农委、林业局、畜牧水产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1.2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相关乡镇(开发区)通报。
4.2 灾情管理
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估、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民政事务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县政府及县民政局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民政事务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其他损失较大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县政府及县民政局,同时上报市政府及市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县政府及县民政局,同时上报市政府、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开发区)民政事务所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市民政局报告。
4.2.3 乡镇(开发区)民政事务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
4.2.4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旱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5 县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办公室或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灾害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县直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向相关乡镇(开发区)发出救灾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值班,并对救灾款物进行调拨准备,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3)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4)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县政府和市民政局的相关要求。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县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Ⅲ级响应均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统一组织、领导。响应等级根据灾情响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报市政府。
6.1.3 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领导下,县长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长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3)向省、市政府上报情况,申请省、市政府支持。
(4)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县减灾委办公室每日11时前向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市民政局、省民政厅报送综合情况。
(5)立即成立相关工作组,迅速开展工作。
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加强对集中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卫生防治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治安保卫组: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灾区,维护灾区救灾秩序,维护重要党政机关、要害部门、救灾物资集散点及金融单位、学校、商场、仓库等场所治安秩序,保障交通主干道的交通秩序,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优先运输;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做好社会面的控制工作。
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指导协调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恢复重建组: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基础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监督检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县减灾委报告研究解决。
宣传报道组:会同县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引导。
(6)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支持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向市民政局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7)以县政府名义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长决定终止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各工作组由牵头部门组织,第一时间赶赴受灾地区,分头运作,履行职能,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县减灾委办公室。
(3)根据情况,县领导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和救灾工作情况。
(5)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县减灾委办公室每日11时前向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市民政局报送综合情况。
(6)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8)根据情况,申请省、市级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终止Ⅱ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协调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市民政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工作情况;根据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同时根据需要,向省、市民政部门申请支持。
(5)县卫计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终止响应。
6.4 信息发布
6.4.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发布等。
6.4.2 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减灾救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6.4.3 灾情稳定后,县政府或县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乡镇、开发区要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性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1)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乡镇、开发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救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3)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3)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部门及时申请上级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上级和县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县、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的救助工作。在救助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对有自救能力的,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自救和抗灾能力。通过开展社会捐赠、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单位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救灾资金监管工作。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8.3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本预案,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和更新。
8.4 预案的编制和发布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由县民政局起草,征求县直有关部门同意、修改后,报县政府发布。各乡镇、开发区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落实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民政局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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