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5号
泗县大海箱包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4月,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泗县泗城镇高尤社区墩集路南侧593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规划审查意见
3、规划图、现状图
4、谈话记录
5、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 2020年 7月 9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泗县大海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交还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5938平方米土地。
2、对泗县大海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593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72202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期限一个月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大队
电 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汴河大道东段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 7 月30 日
此决定书一式两份,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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