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9号
韩洪磊:
你单位于2019年5月,没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位于泗县丁湖镇春韩村腊条韩庄G343国道南侧308平方米土地建设农机存放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规划审查意见
3、规划图、现状图
4、谈话记录
5、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 2020年6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皖国土资(2014)192号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韩洪磊退还非法占用的308平方米土地;
2、没收韩洪磊在非法占用的3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08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韩洪磊非法占用的30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9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852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期限一个月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大队
电 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汴河大道东段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30日
此决定书一式两份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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