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1号
李宗德、蒋国银、李宗忠、万加冲:
2017年9月,李宗德、蒋国银、李宗忠非法出租土地、万加冲非法占用丁湖镇丁湖村三蒋庄草霸路北侧2543平方米土地建设驾校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规划审查意见
3、规划图、现状图
4、谈话记录
5、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 2020年8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皖国土资(2014)192号之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李宗德、蒋国银、李宗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李宗德5250元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25元,合计罚款金额5775元整 ;没收蒋国银8700元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70元,合计罚款金额9570元整 ;没收李宗忠15580元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58元,合计罚款金额17138元整 ;
3、责令万加冲退还非法占用的2543平方米土地;
4、责令万加冲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25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66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5、对万加冲非法占用的254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543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期限一个月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大队
电 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汴河大道东段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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