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7号
张雪庆、庄石栋 :
你(单位)于2020年5月,张雪庆非法出租土地、庄石栋非法占地建设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现场勘测笔录
2、 规划审查意见
3、 规划图、现状图
4、 谈话记录
5、 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以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皖国土资(2014)192号处罚幅度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没收张雪庆违法所得1000元整;并处罚款200元,合计金额1200元整。
2.责令庄石栋退还非法占用的304平方米土地;拆除庄石栋在非法占用的3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70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庄石栋非法占用的210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090元整;对庄石栋非法占用的94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34元整,合计罚款金额为7124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期限一个月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大队
电 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汴河大道东段北侧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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