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公告(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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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并分别送达你企业(个人),你企业(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撤回你企业(个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及证件编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县人民政府或者宿州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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