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百姓热线”回音壁
倾听百姓心声,解决实际问题。听众朋友!您现在收听的是:泗州人民广播电台调频92兆赫、调频99.5兆赫并机播出的“百姓热线”特别节目——《回音壁》。
今天是2020年12月8日,星期二,上线单位是: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线嘉宾是党组书记、局长马士强、调控监测规划股负责人李猛、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朱大毛、城乡规划执法大队副队长高琪森、森林病虫害防治站站长陶佃五。
在今早百姓热线节目中,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接听热线电话3个。
1、手机尾号为0778用户来电咨询,咨询农宅是否可以购买?转让后办证需要提供哪些手续?我局答复是:根据《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连同地上房屋,只要符合下列条件是可以转让的:1、购买人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2、购买人名下没有宅基地;3、经村民会议通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成员同意。符合上述条件是可以购买的。
转让后需要提供办证材料有: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5、村民会议通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证明。
2、手机尾号为2819用户来电咨询,丁湖镇高速公路绿化带租赁资金拨付问题。我局答复是:县政府正在积极筹备资金,争取近期发放。
3、手机尾号为7668的用户咨询农村宅基地建房能否给予审批?我局答复是: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审批。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是可以给予审批的。
听众朋友:以上就是今天的《回音壁》节目反馈的全部热线信息,感谢您的收听与关注,明天早间的“百姓热线”上线单位是县住建委。听众朋友可以就规划、城乡建设、城市供、排水等属于住建委职责范围内的事来电咨询和反映。明天晚间18点40分调频92兆赫、99.5兆赫将并机重播“百姓热线”节目,在随后的19点10分播出《回音壁》节目将及时反馈住建委的上线情况。
本期节目是由惠化军编辑,娄运华播送的,听众朋友咱们下期节目再见。
上线材料: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材料
主持人:2020年10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天我们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马士强给我们进行相关政策解读。马局长,请给我们介绍一下《实施意见》的相关背景。
马局长:好的,主持人。2018年9月,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获联合国“地球卫士奖”,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201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加快国土综合整治,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大行动,到2020年开展300个土地综合整治示范村镇建设,基本形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度体系。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下发,部署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明确到2020年,全国试点不少于300个,各省(区、市)试点原则上不超过20个。
按照自然资源部通知要求,结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借鉴浙江、湖北等省做法,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实施意见》,经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主持人:马局长,那《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马局长:好的,主持人。《实施意见》主要分4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明确了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明确试点乡镇政府需要统筹编制村庄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开展农用地整理,推进建设用地整理,实施乡村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部分,相关政策。明确试点地区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调整和规划管理,退出的建设用地应优先保障乡村振兴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以及按相关规定减免整治区域内相关土地报批费用等多项政策。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提出加强组织领导、拓宽资金渠道、维护群众权益、强化项目监管、压实工作责任、注重宣传总结示范等6个方面工作要求。
主持人:《实施意见》的总体考虑在哪几方面?
马局长:好的,主持人。《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自然资源部通知精神,主要把握以下5个方面。
一是明确目标任务。通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促进耕地保护,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打造集约高效生产空间,营造宜居适度生活空间,保护山清水秀生态空间。
二是坚持底线思维。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强调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中严禁大拆大建、砍树挖山填湖、占用耕地搞人造景观、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脉,整治后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
三是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坚持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探索建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制度体系。
四是集成支持政策。坚持目标导向,用好用活政策。注重盘活乡村存量建设用地,通过整治腾退出的建设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优先保障整治区域内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所形成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按先验收入库后通过省级指标交易平台交易方式,可在全省范围内流转、有偿调剂使用。允许合理适度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等。
五是鼓励地方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中叠加各类涉农资金和子项目。鼓励各地统筹相关项目和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以信贷、合资等形式支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第三部分 确权登记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朱大毛主任继续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朱主任,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朱主任:好的,主持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 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主持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朱主任:好的,主持人。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主持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朱主任:好的,主持人。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国土的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 191 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主持人: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
朱主任:好的,主持人。《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 84号)规定,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主持人: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致,如何处理?
朱主任:好的,主持人。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主持人: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朱主任:好的,主持人。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问答第35条办理。
主持人: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朱主任:好的,主持人。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主持人: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朱主任:好的,主持人。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 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主持人: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朱主任:好的,主持人。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主持人: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朱主任:好的,主持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主持人: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朱主任:好的,主持人。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主持人: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朱主任:好的,主持人。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主持人: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朱主任:好的,主持人。《国土的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 191号)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主持人: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朱主任:好的,主持人。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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