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2号
被处罚单位:宜兴市陶都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71396230Q 营业场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铁市街
法定代表人:蒋玉英
联系电话:13505577998
案由: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基本情况:
接到群众举报,宜兴市陶都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建设的家和花园小区内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况,接举报后我大队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实,家和花园小区位于泗县东二环西侧、桃园路北侧,该小区第17号楼北侧26间建筑物、2号楼西南角两间两层建筑物及两间一层建筑物,属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设时间为2010年。经现场测量,17号楼北侧26间建筑物东西长92.62米、南北宽4.73米,砖混结构,面积为438.09平方米;2号楼西南角两间两层建筑物南北长8.5米、东西宽7米,砖混结构,面积为119平方米,两间一层建筑物南北长7米、东西宽6.6米,砖混结构,面积为46.2平方米,上述两处建筑物面积合计为603.29平方米,2号楼西南角两间一层建筑物及17号楼北侧26间建筑物大部分已经出售。截止目前你公司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
以上事实由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家和花园商住小区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2.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4.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授权委托书;
8.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9.车库买卖协议;
10.房地产估价报告:皖广厦评报[2020]字第508号。
本局认为:你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之规定,属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案件会审会,根据安徽广厦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皖广厦评报[2019]第508号《泗县家和花园违建车库用房市场价值评估》计算,该小区内第16、17号楼北侧26间建筑物市场价值均价为2156元/平方米(2018年市场价值),建筑面积375.65平方米,评估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玖仟玖佰零壹元肆角整(¥809901.4元);2号楼西南角两间一层建筑物市场价值均价为1477元/平方米(2011年市场价值),建筑面积42.6平方米,评估金额为人民币陆万捌仟贰佰叁拾柒元肆角整(¥68237.4元),处以1、没收2#楼西南角两间二层119平方米建筑物,因该处建筑物没有进行销售,不存在违法收入,所以采取没收实物的处罚方式。2、没收第16、17号楼北侧26间建筑物及2号楼西南角两间一层建筑物共计484.29平方米的违法收入,合计人民币壹佰零壹万贰仟柒佰伍拾玖元肆角肆分(¥1012759.44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 1、没收2#楼西南角两间二层119平方米建筑物;2、没收2#楼西南角两间一层建筑物及16#楼与17#楼北侧26间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484.29平方米建筑物的违法收入,合计人民币壹佰零壹万贰仟柒佰伍拾玖元肆角肆分(¥1012759.44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泗县支行缴纳罚款。
账号名称: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银行账号:3400172710805910101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本金。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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