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9号
王纪:
我局2020年6月对你未经批准占用瓦坊乡瓦坊乡张楼村小杨庄1888平方米土地建驾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现场勘测笔录
2. 规划审查意见
3. 规划图、现状图
4. 谈话记录
5. 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 2020年 7月18日依法向你户进行了听证告知,你户没有提出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皖国土资〔2014〕19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王纪退还非法占用的1888平方米土地。
2.责令王纪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1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王纪非法占用的188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8880元整。
你户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期限一个月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察大队
电 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开发区汴河大道东段北侧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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