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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8号

发表时间:2020-08-12 17:2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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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衍东

(单位)于20204月没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泗县山头镇蔡圩村秦庄泗找路东侧1661平方米土地建堆放建筑材料并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现场勘测笔录

2、 规划审查意见

3、 规划图、现状图

4、 谈话记录

5、 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077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皖国土资(2014)192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对泗县山头镇蔡圩村苏衍东清理退还土地1361平方米,不予以罚款处罚。

2.责令泗县山头镇苏衍东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00平方米

3.对泗县山头镇蔡圩村苏衍东非法占用3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9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7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期限一个月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大队

 话: 0557-7013970   

 址: 泗县汴河大道东段北侧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20208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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