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贾夫省、贾广宁、贾广静:
你三人在2002年至2012年期间,未经批准在草沟镇官唐村329省道南侧非法占地建设房屋,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及《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修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九条(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修正)“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占用耕地的,可以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当事人人贾夫省、贾广宁、贾广静三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过错情况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三人擅自占地建设房屋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贾夫省、贾广宁、贾广静三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51.1平方米。
2.责令贾夫省、贾广宁、贾广静三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851.1平米土地所建的645.1平方米建筑物和水泥硬化地面20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拆除长度为512.7米围墙,恢复土地原状。
3.对贾夫省、贾广宁、贾广静三人非法占用的851.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柒仟零贰拾贰元(¥17022.00)整。
你三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泗县支行,帐号为34001727108059101010,收款人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三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电 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开发区汴河大道东段北侧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23日
泗自然资规监罚〔2022〕1号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贾夫省、贾广宁、贾广静:
你三人在2002年至2012年期间,未经批准在草沟镇官唐村329省道南侧非法占地建设房屋,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及《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修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九条(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修正)“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占用耕地的,可以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当事人人贾夫省、贾广宁、贾广静三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过错情况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三人擅自占地建设房屋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贾夫省、贾广宁、贾广静三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51.1平方米。
2.责令贾夫省、贾广宁、贾广静三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851.1平米土地所建的645.1平方米建筑物和水泥硬化地面20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拆除长度为512.7米围墙,恢复土地原状。
3.对贾夫省、贾广宁、贾广静三人非法占用的851.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柒仟零贰拾贰元(¥17022.00)整。
你三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泗县支行,帐号为34001727108059101010,收款人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三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电 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开发区汴河大道东段北侧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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