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公开制度
根据市、县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进一步加强本局和直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的形式。
1、本单位固定政务公开栏公示。
2、政府网站公开。
3、发布政务公告。
通过局工作例会、局务会或全体人员会议通报。
二、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四、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五、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电视、公众号的形式予以公开。
六、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七、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2、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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