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吴延朋、吴彪:
我局于 2022年4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在黑塔镇倪姚村吴场庄东西路南侧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及吴彪非法出租养殖棚的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泗自然资规改〔2022〕11号)、《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泗自然资规监告〔2022〕11号)及《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泗自然资规监听告〔2022〕11号),因你(单位)拒不配合,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成功送达。因此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法律文书(正文附后)。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楼执法大队办公室领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秋实 朱斌 电话: 0557--7013970
地址:泗县汴河大道东段北侧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告日期:2022年5月27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泗自然资规改﹝2022﹞11号
吴延朋、吴彪 :
吴延朋于2007年,没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位于黑塔镇倪姚村吴场庄东西路南侧2554平方米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吴彪于2016年,没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位于黑塔镇倪姚村吴场庄东西路南侧1509平方米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在2017年租给吴延朋使用,吴延朋、吴彪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及吴彪非法出租养殖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款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人: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电 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汴河大道东段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 4月19日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泗自然资规监告〔2022〕11号
吴延朋、吴彪 :
吴延朋于2007年,没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位于黑塔镇倪姚村吴场庄东西路南侧2554平方米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吴彪于2016年,没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位于黑塔镇倪姚村吴场庄东西路南侧1509平方米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在2017年租给吴延朋使用,吴延朋、吴彪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及吴彪非法出租养殖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以及《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皖国土资(2014)192号,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继续违法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暂扣或者封存。”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之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吴延朋、吴彪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吴彪退还非法占用的1509平方米基本农田,拆除吴彪在非法占用的1509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118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吴彪15000元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250元,对吴彪非法占用的1509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1689元整,合计罚款金额48939元整。
3.责令吴延朋退还非法占用的2554平方米基本农田,拆除吴延朋在非法占用的2554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1727平方米建筑物和水泥硬化面积590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吴延朋非法占用的2554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3634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修正)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楼执法大队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电 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开发区汴河大道东段北侧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19日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泗自然资规监听告〔2022〕11号
吴延朋、吴彪 :
吴延朋于2007年,没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位于黑塔镇倪姚村吴场庄东西路南侧2554平方米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吴彪于2016年,没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位于黑塔镇倪姚村吴场庄东西路南侧1509平方米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在2017年租给吴延朋使用,吴延朋、吴彪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及吴彪非法出租养殖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以及《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皖国土资(2014)192号,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继续违法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暂扣或者封存。”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之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吴延朋、吴彪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吴彪退还非法占用的1509平方米基本农田,拆除吴彪在非法占用的1509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118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吴彪15000元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250元,对吴彪非法占用的1509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1689元整,合计罚款金额48939元整。
3.责令吴延朋退还非法占用的2554平方米基本农田,拆除吴延朋在非法占用的2554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1727平方米建筑物和水泥硬化面积590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吴延朋非法占用的2554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3634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六十四条:“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修正)第二十八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电 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开发区汴河大道东段北侧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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