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测绘单位的成果资料(内业检查)
1.测绘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2.测绘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3.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4.测绘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抽检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内外业检查)
1.确定检查内容和指标。
2.确定检验方法。
3.准备仪器设备、检查记录表格。
4.样本成果检验。
5.检验数据和信息处理。
(三)检验成果资料处理
(四)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抽查、成果检验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二)《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家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每3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每5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
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本级行政经费预算或专项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按年度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本地情况,安排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或同一批次成果,上级监督检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
(三)《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检验开始时,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会,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并告知检验依据、方法、程序等。检验过程中,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验。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实地核查。核查人员对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内容和发证机关的核查意见,采取资料梳理、调查询问、凭证查阅、对比分析等方法,全面核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核查情况表》,并由被核查勘查项目或矿山的矿业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资料梳理。根据矿业权人在公示系统中填报的相关信息,对照矿业权登记库及《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中的信息进行对比,初步核实部分信息的准确性。
调查询问。通过查阅矿业权人档案材料,询问矿业权人及相关人员,了解公示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依据、真实性和准确性。
凭证查阅。查阅矿业权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资料,以及抽查工作所需的相关凭证。
对比分析。对核查资料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分析矿业权人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对于采矿权的履行义务信息第7项“是否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对于地下开采,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山井下越界开采发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16〕2128号),征询安监等相关部门意见;对于露天开采,结合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数据和矿山储量年报等资料,进行核实。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八条 第三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勘查项目和矿山名单工作应当在4月底之前完成,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9月底之前完成全部抽查工作,并将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摇号确定抽查的勘查项目或矿山,应当全部开展实地核查,全面核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实地核查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对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之外的勘查项目和矿山需要检查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方式。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勘查项目和矿山进行实地核查,应当随机选派核查人员,核查人员不少于三人。
实地核查人员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被抽查勘查项目或矿山的矿业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核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记录在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及行业管理检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及行业管理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实地核查。检查非煤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取得备案文件;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是否齐全,是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查看矿山每月生产报表,核对生产能力是否超过设计产能。
三、检查依据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和投资情况报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 矿山应按照批准的生产能力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皖经信非煤〔2020〕94号)第二十四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应当依法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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