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2022-12-1)
尤墩红、许良虎:
本局于2022年11月30日依法对你们做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的决定,因当事人在外工作长期不在家中,我局执法人员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泗自然资规(矿)催﹝2021﹞006号。因此我局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泗自然资规(矿)催﹝2021﹞006号(正文附后),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前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朱斌、董玉兰
电 话: 0557--7013970
地址:泗县汴河大道东段北侧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1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泗自然资规(矿)催〔2021〕006号
尤墩红、许良虎:
你们(单位)于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23日期间,擅自在泗县长沟镇朱彭村小关庄徐明高速东侧原高速取土坑内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建筑用砂)700多吨,以每吨20元销售完毕,并获违法所得壹万伍仟元整(1500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我局于 2022年3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泗自然资规(矿)字2021-006号),并于2022年3月21日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单位)送达。你们(单位)至今尚未履行:
1.没收当事人尤墩红、许良虎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罚款额为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两项合计人民币为壹万捌仟元整(18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们(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们(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向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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