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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09

发表时间:2023-02-14 16:0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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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规罚[2022]第1-09

 

被处罚单位:泗县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55177155X{1-1}                  营业场所:泗县刘圩镇利民路南、泗找路西  

违法事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一、违法情况:

规划核实中发现,泗县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经查该公司建设的8#、9#、10#三栋楼均为三层,8#楼向东位移建设,导致7#、8#楼之间的楼间距减少1.3米,影响楼间距的面积为54.6平方米。9#楼东超出建筑控制线进行建设,超出的面积为183.72平方米。10#楼西超出建筑控制线进行建设,超出的面积为55.29平方米,上述三栋楼房共计违规建设293.61平方米。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对你公司处以壹万壹仟捌佰玖拾壹元贰角(¥11891.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泗县支行缴纳罚款。

账号名称: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银行账号:3400172710805910101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本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话:  0557--7020550           

 址: 泗县汴河大道110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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