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创优营商环境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报建领域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速增效的通知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化“
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创优营
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皖政办秘〔2022〕13号)等文
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报建领域自然资
源管理工作提质增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服务项目前期工作
(一)高效办成项目前期“
一件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 2—
门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压覆重要矿产资
源评估等项目前期材料,纳入项目单位编报的一套材料中,通过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
综合服务窗口”)统
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对建设项目占用国土
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项目
单位编报材料中无需提供项目用地预审材料;需要申请核发用地
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可将项目规划选址等内容纳入项目单位编
报的一套材料中。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
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项目单位可将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预审通过的项目用地材料纳入编报的材料中;建设项目
需要申请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可将项目规划选址专题
论证报告等一并纳入项目单位编报的材料中。对已完成压覆重要
矿产资源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及经查询不压覆重要矿产
资源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编报的材料中无需提供压覆重要矿产
资源评估材料;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单位可将压覆重
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纳入编报的材料中。
(二)深入推进“
标准地”改革。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
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全面推行开发区“
标准地”制度,落实“
标准地”
工作指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建设等控制性指标,加强“
标准
地”全过程监管。严格“
净地出让”,拟供应的土地必须是权利清晰、
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
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水、电、路等基本条件的地块。2022
年底前,开发区、新区全部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压覆重要矿产— 3—
资源区域评估,并向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延伸。加强信息共享,地
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评估成果作为区域内建设项
目用地审批的依据,入驻该区域的市场主体可免费调用。
(三)明确节地评价范围。根据建设项目具体内容,对水库
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用地、通信和输电线
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
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 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以及未确定用
地主体、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
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对因安全生
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
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
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项目,应当通过节地评价合理确定建设
项目用地功能分区和规模。
(四)推行“
用地清单制”。土地供应前,市、县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开展地质灾害
危险性、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
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土地污染状况等调查评估,以
及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
现状普查,并提出管理要求及技术设计要点后,汇总形成拟出让
地块的“
用地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作为项目
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
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
二、提高规划许可审批效能— 4—
(五)推动带方案出让工业项目实行“
拿地即开工”。对于规
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向开发园区或项目提出单位出具规划条件,由
开发园区或项目提出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根据经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开展施工图设
计。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文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
约定缴纳出让金后,1个工作日内可在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
拿
地即开工”
;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获
得不动产权证。
(六)推行“
一阶段一证”。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以“
招拍
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企业签订土地出让
合同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企业通过综合服务窗口
只需提交内容包括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准、核准或备
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的一个审批表单,市、县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会同发改等部门同步进行审查,通过并联审查的,综合服
务窗口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
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企业通过综合
服务窗口只需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七)拓宽专家评审方式。在立项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
阶段,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单位
提交的项目前期“
一套材料”需要专家评审论证的项目,根据项目
情况探索采取网上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远程评审方式,组织专
家进行评审,破解“
会审难约”难题,提高评审时效。
(八)优化公用报装服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
配合住建部门,将用水用气外线工程、市政公用接入工程涉及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占掘路许可通
过综合服务窗口同步受理,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
申请材料,同步审查,并联办理。符合受理、办理条件的,确保
在 5个工作日办结。
三、规范实施“
规划许可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
(九)明确适用范围。对已经依法取得用地的新建工业项目、
仓储物流项目(不包括研发产业用地项目)以及城市支路等级的
市政道路交通工程、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等工程量较小且危险
性较低的市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可实行告知承诺
制。
(十)规范告知承诺行为。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市、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窗口公开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
目录和申请材料清单,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承
诺书》,对申报材料(含设计方案)的准确性、真实性和符合相关
技术规范、标准、政策作出承诺,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
此造成的损失。— 6—
(十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告知承诺事项全面实施“
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
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申请人履行承诺事项情况,对不
履行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按照《承诺书》依法处理,并将有关
情况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十二)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
事项,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
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持续推进“
多测合一”改革
(十三)全面开放测绘市场。破除行业垄断和信息壁垒,按
照“
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所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
入“多测合一”市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成果备案、核查、审
批、端口秘钥等形式增设门槛。
(十四)实现“
多测合一”改革全流程覆盖。在工程建设项目
的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等阶段,实现对同
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同一测
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目标,全流程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
重复测绘。对在产业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厂房、普通
仓库等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产业类项目,推行房产测绘“
测
算合一”。
(十五)实现测绘成果共享。根据测绘成果管理相关规定,
建立和完善各类测绘成果的汇交和互认机制,优化测绘成果资料— 7—
的提交、利用与共享流程,确保“多测合一”的各类测绘成果都汇
交至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测绘成果共享。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应当设立测绘成果服务专窗,方便项目业主和测绘单位提交测
绘成果,及时审核并纳入“多测合一”服务系统。非涉密测绘成果
从网上提交,涉密测绘成果线下提交。上一环节提交的测绘成果
数据没有变化的,后续环节不得要求再次提交;凡是可以通过“
多
测合一”共享平台获取的测绘成果,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提交;
未提交至“多测合一”共享平台的测绘成果数据,市、县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不得采用。
五、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十六)积极推进联合验收。在竣工验收阶段,同步办理工
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与房屋实测绘,同步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土
地复核验收和房屋实测绘成果审核,测绘成果应包含项目总平面
图、建筑单体实测图、面积测算以及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情况等
内容。竣工验收阶段测绘成果同时作为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
验收和房屋实测绘成果审核的依据。根据建设单位需要,市、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住建等部门,将“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纳入
联合验收,实行联合办理。核实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意见,一
次性告知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申报单位完成整改后,
重新申请规划核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核实结果提交住建
部门,实行联合验收,也可根据情况实行单项验收。项目单位在
竣工验收阶段可同步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竣工验收通过并符合— 8—
条件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不动产权证,推动实现“
验
收即拿证”。
(十七)探索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规划核实。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市、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住建部门探索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划
许可前提下单位工程验收标准,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单
独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开发
项目不得在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
规划核实。
六、发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支撑作用
(十八)持续完善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省、市、县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同级交通、水利、
能源等部门编制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认真开
展批前套合比对核查,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批准后,督促规划编
制单位在 15日内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标准数字化成
果,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并及时将依法批准的国土
空间专项规划内容纳入详细规划,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 15日内
将批准用地的矢量数据更新到“
一张图”中。
(十九)共享“
一张图”信息。依托省自然资源云中心,通过
已经建立的“
一张图”网络,将“
一张图”信息推送到省政府有关部门
以及市、县(市、区),并与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加强省— 9—
直部门数据共享及政府与社会主体间的信息交互,不断优化“
一张
图”功能和性能。
七、严格落实提升举措
(二十)严格“
一窗受理”。按照《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政办〔2019〕16号)要求,将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纳入综合服务窗口
统一受理;落实“
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在规定时限内向综合服
务窗口反馈办理结果;不得脱离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杜绝“
隐性审
批”“
体外循环”现象。
(二十一)积极做好服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对
接提供“
前端服务”,指导项目选址选线,在用地单位明确后,提
前进行方案编制指导,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与住建、发展改
革等工程报建领域牵头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切实履行配合部
门职责,协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等领域对标提升各项工作。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实现信息共享可调用的批文及证
照,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二十二)及时上报落实情况。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要将工作落实情况,于 12月 20日前书面上报省自
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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