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08
被处罚单位: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0680814926
营业场所:泗县泗城镇北关泗县直属粮库东侧
案由: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8日,经(2022)皖13行终370号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撤销我局作出的泗自然资规罚字[2022]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责令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因此我局依法再次启动该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程序。
二、处罚依据:
2023年1月3日,我局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后,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泗自然资规告字〔2022〕第1-0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泗自然资规听告字〔2022〕第1-08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你单位。本局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论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依据(2022)皖13行终370号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裁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以及《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处以超建351.7平方米阁楼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即人民币叁万伍仟伍佰叁拾柒元壹角柒分(¥35537.1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对你公司处以叁万伍仟伍佰叁拾柒元壹角柒分(¥35537.1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泗县支行缴纳罚款。
账号名称:泗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银行账号:3400172710805910101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本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人: 王瑞、姬培杰
电 话: 0557--7020550
地 址: 泗县汴河大道110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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