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书-2022-1-103
泗自然资规拆决字[2022]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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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泗县梁园路西侧、汴河路北侧,未按照规划擅自在绿化带内加建铁制栅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你(单位)于2022年 10月18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
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筑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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