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8月1日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泗自然资规罚字[2023]第1-04号
被处罚单位:泗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704997013Y
营业场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管委会盛世豪庭28栋108#
法定代表人:孟刘艳 身份证号34222519840101****
联系电话: 1395684**** 案由: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我局2023年4月12日对你单位在泗县桃园路南侧、虹乡路西侧建设的泗县虹城花园小区立案调查。经查,该小区内的1#楼与2#楼之间东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163平方米六间房屋,2#楼楼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设480平方米六套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泗县扫黑办线索受理表;
2.协助调查函及查询单;
3.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图;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不动产信息查询;
8.许云东微信记录及证明;
9.《泗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泗县虹城花园小区1#楼与2#楼之间的商业用房市场价值评估》皖中信房估字[2023]L1-0002号;
10.行政处罚决定书;
11.2#楼施工图(立面图、屋顶平面图)。
12.电话通话记录。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并没有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泗自然资规告字[2023]第1-0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泗自然资规听告字[2023]第1-04号,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下午15时在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对2#楼楼顶六套计480平方米房屋,依法没收该处建筑物实物;
2、对1#楼与2#楼之间东侧6间163平方米房屋,依法没收其市场价值合计人民币捌拾玖万玖仟叁佰元整(¥:899300.00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泗县支行缴纳罚款。
账号名称:泗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银行账号:3400172710805910101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瑞、姬培杰
电 话: 0557--7020550
地 址: 泗县汴河大道110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4、《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论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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