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8月1日
泗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年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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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主要违法 事实 |
立案依据 | 行政处罚依据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内容 | 备注 |
1 | 泗自然资规监罚〔2023〕16号 | 非法占地建设钢结构厂房及附属设施 | 顾金刚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泗县黄圩镇孙苏村小武圩水厂对面土地建设钢结构厂房及附属设施用于加工燃料颗粒、未按照设施农用地备案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 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追究法律责任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皖国土资(2014)192》 | 1行政诉讼;2行政复议 | 一个月内主动履行 |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7月10日 | 1.责令顾金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752平方米。 2.没收顾金刚在非法占用的3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顾金刚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顾金刚非法占用的2390平方米旱地处以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8240元整;对顾金刚非法占用的362平方米公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896元整,两项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41136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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