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松木及其制品的检疫检查
(二)《植物检疫证书》的检查
(三)违法违规加工、调运、使用植物及其制品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松木及其制品的检疫检查一是询问松木及其制品的来源信息、数量,是否进行申报登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法违规加工、调运、使用行为;二是查看松木及其制品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规定;三是询问是否建立有松木及其制品收购、加工、销售台账,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或复制与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收集相关材料。四是查看是否存在带有松材线虫或松褐天牛等媒介昆虫活体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实施现场检疫或复检,进行疫情调查监测,并按规定采集必要的样品。
(二)《植物检疫证书》的检查一是询问植物及其制品的原产地,是否有《植物检疫证书》;二是查看检疫合格证是否为真,现场核对植物及其制品名称、数量和来源与检疫合格证信息是否符合。
(三)违法违规加工、调运、使用植物及其制品的检查
一是检查生产、加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进行申报登记;二是询问是否建立有植物及其制品收购、加工、销售台账,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或复制与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收集相关材料;三是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检疫检查中发现的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是否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四是检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存放、加工、经营、使用等场所,实施现场检疫或复检,并按规定采集必要的样品;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疫监管事项。
三、检查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
(二)《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三)《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查
(二)对植物新品种引种的检查
(三)林木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经营范围的检查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及设立分支机构的检查
(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的检查
(六)林木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的检查
(七)林木种子质量的检查
(八)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查。
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对植物新品种引种的检查。
询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时是否涉及植物新品种,在经营涉及植物新品种时,是否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三)林木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经营范围的检查。
询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的林木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林木种子的经营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及设立分支机构的检查。
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规范设立分支机构。
(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的检查。
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建立和保存包括林木良种证明、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六)林木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的检查。
检查销售的种子、种子库种子和使用单位的种子每个包装是否有标签;查看出圃和造林地苗木档案中是否存放标签,查看假植苗是否悬挂标签。
(七)林木种子质量的检查。
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或者合同约定。
(八)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的检查。
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良种时,是否持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最新修正版)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年 6 月 1日施行)
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二)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被许可人现有条件是否符合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野生动植物许可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相关活动;场地、设施、技术、卫生、防疫、繁育档案等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 年 10 月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 年 11 月 23 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采伐及更新林木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采伐及更新检查
(二)木材运输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采伐及更新检查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并持证采伐,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是否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上年度和本年度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是否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二)木材运输检查
经营、销售木材的,是否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再次运输的,是否凭原木材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等办理;农村居民销售其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是否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办理;依法没收的木材需要运输的,是否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证明办理。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
(五)《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七)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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