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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达公告(12.12)

发表时间:2024-12-12 09:0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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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书科:

我局于 2022年12月2日,依法对你(单位)在大路口镇龙湖村张庄组卢庄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泗自然资规告〔2024〕12号)及《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泗自然资规听告〔2024〕12号),因你(单位)拒不配合,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成功送达。因此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正文附后)。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领取《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朱克山  姬培杰     电话: 0557--7013970

地址:泗县汴河大道东段北侧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12日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泗自然资规告〔2024〕12号 

卢书科: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6月,未经批准在大路口镇龙湖村张庄组卢庄占用620平方米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以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收费﹝2019﹞33号的规定,泗县耕地开垦费为四等每平方米24元,我局拟对你(单位)擅自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作出如下处理:

1. 责令卢书科将挖塘养鱼破坏的62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恢复土地原状。

2. 对卢书科挖塘养鱼破坏永久基本农田620平方米处以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16元(24元*9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3392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  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开发区汴河大道东段北侧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 12月2日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泗自然资规听告〔2024〕12号

卢书科: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6月,未经批准在大路口镇龙湖村张庄组卢庄占用620平方米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以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收费﹝2019﹞33号的规定,泗县耕地开垦费为四等每平方米24元,我局拟对你(单位)擅自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作出如下处理:

3. 责令卢书科将挖塘养鱼破坏的62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恢复土地原状。

4. 对卢书科挖塘养鱼破坏永久基本农田620平方米处以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16元(24元*9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3392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  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开发区汴河大道东段北侧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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